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武夷山市****村**路**号,现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8小型越野客车沿武夷大道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茶叶店门口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圃,造成路灯、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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