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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50782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武夷山市********,现住武夷山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时22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H****8小型越野客车沿武夷大道由三姑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茶叶店门口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圃,造成路灯、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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