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酒后驾驶陕A7****号小型汽车,沿本市城区胜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大街与民生街十字东北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陈*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态度,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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