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俊陈某某,男,1988年2月22日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802222857430121198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湖南省长沙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大兴村上坎组46号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湖南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俊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俊陈某某和马某海在长沙县湘龙街道万家丽北路山东长沙县**街道**路山东商会工地食堂吃晚饭,期间陈俊陈某某喝了二两左右50度药酒。当晚21时2分许,陈俊陈某某独自一人驾驶红色尼桑湘AF6N13湘******小型客车从万家丽北路山东商会工地回黄花镇镇上家中,沿长沙开元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警务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式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6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俊陈某某带至长沙县妇幼保健院抽取血液,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42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标准。
2019年1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俊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俊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俊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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