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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曾用名陈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1221985********甘肃省皋兰县人,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系皋兰****有限公司安全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皋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皋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00分许,陈某与其弟弟、朋友三人在仿古一条街一酒吧内喝啤酒。2020年4月28日0时32分许,陈某驾驶甘A*****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仿古一条街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皋兰县石洞镇百盛路时,被皋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民警遂将其带至皋兰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将血样送往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甘金司法〔2020〕第220号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0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综合考虑陈某的醉酒程度、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皋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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