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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村第**,住贵州省毕节市******村第**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7日交由本院办理。2020年8月17日,本案因部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29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8日0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酒后驾驶贵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观山湖区林城东路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林城东路与长岭北路交叉口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时与曾*驾驶的由长岭南路南往北方向行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造成上述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对陈**的血样检测出含乙醇成分153.5mg/100mL。

案发后,陈**对曾*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犯系初犯、偶犯;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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