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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郊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2516,汉族,大专文化,铜陵市**厂工人,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永生,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1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铜陵市郊区大通执法站路段时被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事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静脉血样乙醇含量为100.3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被不起诉人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犯罪情节轻微,无饮酒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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