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韩村派出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12月28日受理,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驾驶冀F*****号白色福特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向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隆兴路与向阳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仪器显示犯罪嫌疑人陈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后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抽血进行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后经保定市法医医院鉴定中心乙醇含量检测,犯罪嫌疑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毫克/100毫升,犯罪嫌疑人陈某对上述鉴定结果和饮酒事实供认不讳, 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陈某被民警查获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接受处理,对酒精检测结果无异议,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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