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453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乡**村委,现住地址同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7日晚上10点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与李某某在泌阳县花园路中段帝都宾馆旁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争吵后被不起诉人陈某从口袋里掏出一把菜刀砍向李某某的手臂,将李某某的左臂砍伤后潜逃。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泌)公(伤)鉴(轻)字[2014]338号鉴定书鉴定:李某某的人身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到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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