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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镇**路**巷**号**,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某甲,清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清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下午15时许,在清徐县东于镇马家坡村西北去南岭村的路上,因行车问题,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乙发生争执后,马某乙用拳头打了陈某某一拳。随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打电话叫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二人用被不起诉人花某某车后备箱内的一把雨伞、一把强光手电筒,将马某乙打伤。根据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并)公(司)鉴(伤)字[2019]0138号鉴定意见,马某乙左顶部两处头皮缝合瘢痕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马某乙并取得其谅解。双方申请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申请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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