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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故意伤害罪)_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汤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安吉县天子湖镇良朋村“我爱烧烤”对面马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江某某发生争吵并互殴,致江某某受伤,经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江某某损失人民币38 000元,取得谅解,并认某某。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某某、赔偿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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