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滦平县公安局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2020年1月21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因怀疑姑爷于某某与自己妻子苏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对于某某怀恨在心。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在滦平县平房乡于营村其家中,趁于某某到厨房灶台俯身点火之际,持斧子从背后砍向于某某的头顶部,因于某某恰巧起身,陈某砍到了后脑,造成于某某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于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犯罪未遂。2020年3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因多发脑梗死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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