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敲诈勒索案)_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绰号“大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21995********,彝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乡**街**号,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宁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9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同年4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24日、5月1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21日,李某某以缺资金周转为由向刁某某(另处理)借款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后李某某未按约定还款,后李某某再次向刁某某借款1万元。至2015年7月30日,刁某某在多次打电话催促李某某还款未果,找到李某某根雕厂由李某某写书10万元借条,口头约定月息5%,李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2016年7月,刁某某委托被告人刘某某帮忙收回借款。后刘某某让被不起诉人陈某与他一同找到李某某要债称会有好处费。同月30日因借条格式不规范,刘某某让李某某重写10万元借条一张,同时李某某在被刘治荣逼迫陈某在旁助威情况下写了一张欠刘某某2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作为刘某某帮忙讨债的好处费,刘某某安排陈某多次打电话向李某某要债未果。

本院认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犯罪未遂、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