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孝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70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小区**栋**室。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严某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 年10 月以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某某、陈某某两人在孝感市**路**号“****无人超市”店内多次利用系统漏洞盗窃店内商品(自热米饭、饮料、面包等)物品总价值340余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严某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悔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严某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严某某某某所盗物品都是生活必需品,没有盗窃除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其他物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悔罪、悔过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严某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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