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街**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楼**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3月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3日,么某某、范某某(涉案另处)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安排下将陈某某从廊坊顶账的一辆特斯拉轿车以抵押的方式卖给丰某某海泰名车车行,得款148000人民币。经查,该车属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的被骗车辆。经唐山市丰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车2018年9月23日,实际价值为20万元人民币。
2019年1月10日,么某某家属退还了非法所得148000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本案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无犯罪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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