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0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4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15日、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0日止。
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孙某某为获取湖南**水库扩建工程灌区**堤干渠(***-***--****+***段)项目的经营权,找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要其帮忙为其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后陈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宁某某,并安排何某某、宁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祝诗福见面。见面后何某某、宁某某称自己系山东**总公司湖南片区工作人员,可以为其帮忙进行投标。但山东**总中标后,谎称需收取总工程款的百分之二的外出经营证费用。2017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利用山东**总的资质及相关文件获取该项目的经营权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何某某、宁某某三人向孙某某索取外出经营证费用。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孙某某委托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路**银行将人民币2374906.32元转账至宁某某的个人账户。其中,何某某分得人民币90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得人民币73万元,宁某某分得人民币73万元。现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陈某某、宁某某家属已经归还被害人孙某某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蒋某某、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中被害人孙某某的主要目的是获得工程的经营权,且其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其在工程中标之前对于需要交纳两个点的外出经营证的费用无法排除已经与被不起诉人商议好。综合全案来看,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孙某某向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陈某某、宁某某交付237万余元是陷入了错误认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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