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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卜某寻衅滋事案)_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东检诉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某某 ,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卜某某,绰号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9年8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鹤岗市人民检察院、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12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0月24日中午,李某某与刘某某、卜某某、陈某某、班某某等人在零公里一饭店参加婚礼,孙某某给刘某某打电话说他在峻德矿附近的煤场的道被附近经营煤场的李某某用矸石给堵上了,这时刘某某就和当时在一个桌上的李某某说了,李某某表示认识李某某,可以去找李某某问问情况,随后李某某驾驶自己黑色的本田吉普车拉着刘某某等人,班某某开着自己的黑色奥迪轿车拉着陈某某等人,一同前往李某某的煤场理论堵道的事情。李某某驾驶黑色本田吉普车先到兴安区七井院内拿锹、锹把、斧子放入吉普车后备箱内,随后驾车到达李某某煤场,李某某没有在煤场,刘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回来,十多分钟后,李某某回到煤场,看见李某某等人在其煤场院内,并让李某某进屋聊,李某某等人进屋后,陈某某正要进屋时,李某某不同意他进屋,陈某某扇李某某耳光,随即发生厮打,李某某等人跑出屋外在车内取铁锹、锹把、斧子等凶器进屋对李某某进行殴打,李某某持锹把击打李某某头部等处,卜某某持锹把击打李某某头部等处,孙某某持斧子击打李某某背部等处,造成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期间李某某手持随身携带来的两把卡簧刀反抗,造成孙某某的右手掌至小臂划伤,随后李某某、刘某某、卜某某、孙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2年11月1日经鹤岗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结论为轻微伤,2019年6月12日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鉴定意见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认定的陈某某、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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