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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吴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布依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27321980********,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性别:男水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227321985********,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20被三都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4月15日取保候审,现在家

值班律师:石龙,贵州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急需用钱还银行贷款利息,于是经陈某甲同意后,在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邀约急需木材建房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起,将陈某甲位于三都县**镇**村**组“獭猫洞”坡的自留山林木实施砍伐。砍伐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所砍伐部分林木销售得获款8000余元,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部分林木自行拉运回家建房经聘请林业技术工程师测算,认定滥伐林木蓄积为20.2081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三都县森林公安投案自首,并补植复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补植复绿说明及照片、测算报告、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二款之规定规定。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补植复绿,可从从宽处罚,依法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不予定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如认为本决定有错误,可申请复议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O二O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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