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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吴某某盗用身份证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4********,汉族,初中文化,代办中介,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东南,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6月19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7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南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在未取得何某某本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陈某某(已不起诉)接受他人委托让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何某某身份证(身份证号码:3622031980********)进行个体工商户注册,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南安市**镇市场监督管理所用何某某身份注册登记“南安**服装店”。

经本院审查认为,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未经何某某同意以何某某身份证进行个体工商注册,但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查清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是否明知委托人是盗用何某某身份证件而提供帮助,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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