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1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02199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出生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公司下设前台、市场部与渠道部,张某甲、叶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为渠道部员工,市场部分为四个小组,唐某某、蒋某某、罗某某、骆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为市场部各小组的组长。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为市场部罗某某业务员。上述公司为实施诈骗而成立,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诈骗犯罪集团。该集团的诈骗方法:前台每日将从平安银行获取的已申请贷款未审核通过及已填写资料尚未申请贷款的客户名单资料交给市场部,由市场部各组组员冒充平安银行工作人员向客户拨打电话,谎称其申请的贷款已经审核通过,可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千叶大厦4号楼13-4办理面签手续。当客户到来后,由市场部各组组长对客户进行接待,谎称**公司为平安银行一级入围渠道公司,同时骆某某佩戴平安银行“夏雨”的工作牌,谎称是平安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客户信任后,市场部各组长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并按客户需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虚构“服务费”“银行风险保证金”“包装费”等名目向客户收取钱款。随后市场部将客户资料交给渠道部,由黄某某等人通过虚拟电话冒充平安银行客服电话给已签订协议的客户联系,对客户进行资料核对,张某甲与叶某某以需要补充材料,或客户自身原因不能通过银行审核等借口,称客户不能办理贷款。当客户催问时,张某甲与叶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不退款或少退款,以达到非法占有客户所交钱款的目的。经查实,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明知上述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后参与诈骗1次,骗得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12000元。
2018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99号千叶大厦4号楼13-4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工资表、业绩表、**公司客户收、退费情况表、客户档案袋封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8)渝0107刑初1283号、(2019)渝0107刑初908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骆某某、罗某某、陶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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