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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周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周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的某一天,时任乐东黎族自治县 **局**林某某因该局车辆紧,遂要求**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置一辆车给该局使用,方便该局经常去**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到项目现场指导。2011年12月22日,**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购置一辆所有权归该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琼D7****的车辆交给林某某使用,并由司机方某某负责驾驶。2012年12月17日,林某某突发疾病去世后,林某某妻子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便将该车占为个人使用。后经**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乐东黎族自治县**局多次要求归还,但是周某甲却未归还。后来,在**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甲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并伪造**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后在一份委托书上加盖伪造该公司印章的印章。2013年11月26日,周某甲指使陈某某独自将车辆开至琼南车管所外,并与琼南车管所外地一名“黄牛”男子,商定以1800元人民币价格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陈某某将车辆以及其身份证、车辆登记证证书、**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行驶证、保险单、委托书等证件复印件交由该男子,该男子将车辆开进车管所内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男子办理完所有的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该车车牌号变更为琼D7****,陈某某就支付1800元人民币现金给该男子。回来后,陈某某将车辆交给周某甲使用,周某甲支付1800元人民币车辆过户费给陈某某。2018年1月15日,乐东黎族自治县纪委工作人员对周某甲进行谈话。次日,周某甲安排陈某某将该车辆归还给**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1月23日,**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委托员工周某乙与陈某某到琼南车管所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至**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变更为琼DD****。

2018年9月29日,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委托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2013年11月26日,陈某某办理车辆转移提供的加盖有**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章印的委托书,与调取的**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样本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同一鉴定。2018年10月9日,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检材上“**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样本印文1/2/3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2020年9月6日,**海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派员工明某某、许某某代表公司谅解周某甲、陈某某,并表示不追究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系坦白;退还伪造该公司印章后转移所有权的车辆,并得到该公司的谅解,并表示不追究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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