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轮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92********,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因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7196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2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6月1日被轮台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轮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5月、9月期间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没有买卖警用装备资格的情况下长期向刘某某家纺劳保用品店销售大量警用装备。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轮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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