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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涉嫌诈骗案)(李某某)(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现住河南省柘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河南省柘城县多鑫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某某(另案处理)接受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官方代理(后更名为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官方代理)安徽淮北云逸电子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某(别名瑶瑶、另案处理)的招募,成为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商丘总代理(后更名为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商丘总代理)后,在河南省柘城县设立了柘城县多鑫贸易有限公司。陈建国明知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和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抑菌液、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功效,仍然根据王某某提供的产品介绍资料和销售操作手册,招聘培训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销售人员,组织她们分别在柘城县未来大道“兆海花园”门面房二楼柘城爱康运营中心和商丘市联合大厦8楼811室通过手机微信群传发信息、物色添加男性好友,向男性好友宣传虚假的可以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产品功效骗取信任后,向不同地区的被害人高价销售由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低价提供的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抑菌液、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明知该产品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功效,仍然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20日,在柘城县爱康运营中心使用销售操作手册和手机微信作虚假宣传,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先后向李某、戚某某等人销售由河南挺博士有限公司和河南通保莱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不具有治疗、提高男性性功能的抑菌液、黄精人参鹿鞭固体饮料等产品,金额共计10000余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退赃款10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能够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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