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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杨某某非法狩猎案)_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55********,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自流井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经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7日指定由富顺县人民检察院管辖,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25日由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自井检二部报(移)诉字[2020]2号移送案件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杨某某在四川省规定的禁猎期间,为了饲养的小鸡不被蚊子叮咬,相互邀约捕捉蟾蜍放至鸡窝捕食蚊子。2020年6月2日晚上21时许,二人准备好手机电筒、火钳、竹棍、编织袋等工具,从自贡市自流井区仲权镇建设村八组沿路至**镇**村**组小地名“八斗丘”,采用手机电筒照射蟾蜍眼睛致使蟾蜍不能行动后,用火钳、竹棍将蟾蜍捕获装入编织袋中。陈某某捕获六只疑似蟾蜍,杨某某捕获八只疑似蟾蜍。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四川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捕捉的疑似蟾蜍为中华蟾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杨某某二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均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杨某某二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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