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80********,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荆州市沙市**村**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熊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荆州市沙市**路**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5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6日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27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熊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2020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2020年12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荆州区**菜市场重建后,荆北村三组村民以该菜场历史问题未解决为由,将该菜场大门堵住不让经营户正常经营,同年12月2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该菜场法人文某某的女婿)为让菜场商户进场经营,便邀约被不起诉人熊某某喊人强行护送商户进菜场经营。熊某某就邀约王某某、吴某某等50多名社会青年在**菜场门口护送商户进菜场时与荆北村村民发生争执、拉扯继而发生斗殴,将荆北村村民朱某某、严某甲、汪某某、严某乙等人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朱某某、严某乙、汪某某、严某甲、严某丙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事后陈某某付给熊某某好处费16000余元。该案发生后,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朱某某、严某乙的全部损失,并得到了朱某某、严某乙对陈某某和熊某某的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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