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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王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9********,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8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河南省新蔡县练村镇郑庄村道班北擅自夜间使用弹弓、强光手电筒及钢珠等禁用工具、方法非法捕猎野生动物鸟类一只(死体)。经新蔡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工程师现场鉴定,上述涉案的野生动物为灰斑鸠,共一只(死体),属于国家保护、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不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陈某某、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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