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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陈某某)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祁门县,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73********,中共党员,汉族,专科文化,现为祁门县**局职工,住安徽省祁门县**路**村**幢**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下半年,倪某某、汪某某(已判决)二人决定在祁门县**村**组办理弃土场,因缺乏资金倪某某介绍查某某(已判决)合伙入股。2013年5、6月份,因征收“柴树坞”的林山及茶棵地再次缺乏资金,经查某某介绍,程某某、陈某某参与弃土场。2013年年底,因土源紧张等原因,查某某、程某某、陈某某撤出弃土场。

2013年5月份,程某某、陈某某伙同汪某某等人开始大量征用“柴树坞”的土地。同年8月,祁门县林业局下达“正坞”《临时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陈某某等人办理的是“正坞”弃土场手续,但“批东占西”,在申报“正坞”林地手续的同时,以通往“正坞”必经“柴树坞”修路为由,开始在“柴树坞”大面积推土,造成“柴树坞”大面积林地、林木受损。

2019年11月08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北源弃土场“柴树坞”山场2014年底已占用林地面积1.1498公顷(17.2亩),为国家公益林,林地植被被全部掩埋、损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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