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期**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2000********,汉族,中专文化,在校生,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8********,土家族,中专文化,销售员,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0时许,被害人张某乙在遵义市播州区南白街道白锦社区万寿广场斯贝斯酒吧内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误会发生抓扯。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伙同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在斯贝斯酒吧门口使用拳脚将被害人张某乙打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乙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事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乙160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均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谢某某、陈某某、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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