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19〕2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住湖南省新邵县**坊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以来,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逃)和李某乙(在逃)为首的网络诈骗团伙,租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中建麓山和苑**栋*单元***房为据点,通过虚构的“重庆时时彩”网站,组织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谭某某、李某甲、唐某某(另处)等人分工协作,引诱他人在网上投注购彩,并进行后台操作控制输赢结果,非法获利数万元。其中,犯罪嫌疑人谭某某为该窝点负责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负责拉人进群、聊天、聊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李某甲负责与被拉进群的被害人聊天、聊彩,骗取其信任从而参与投注“重庆时时彩”。被害人熊某某于2018年7月8日至9日期间被该犯罪团伙人员诈骗65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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