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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_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翔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8197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云南**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云南省建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建水县**镇**路**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9月24日,自2020年10月23日至11月20日)。

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2月5日13时17分许,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在建**项目进口右幅工地发生较大事故,造成肖某某、李某甲、曾某某死亡,杨某某、李某乙、顾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王某某为免除其自身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相关人员对此次事故不报和隐瞒。2019年12月6日12时39分许,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博尚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临沧市临翔区**镇**塌方,有一人被困,请处理。接警后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走访调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继续对事故进行隐瞒。2020年4月5日,经临沧市应急管理局对此事故进行认定,结果为:本次**事故是一起隧道工程建设过程中突泥突水灾害引发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存在事故瞒报、谎报、迟报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认定陈某某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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