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福清市渔溪镇324国道长桥头附近**食杂店内饮酒后,到该食杂店门口驾驶闽A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离开,行驶约半米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普通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含量测量信息、检验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行车路线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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