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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常德市**局职工,住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镇**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挂靠湖南*甲建设有限公司投标西洞庭管理区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工程项目,为拿到该项目建设施工权和确保该项目中标,陈某甲联系招标方**局长龚某某和副局长赵某,并违法询问招标人相关投标信息,同时给投标意向人邓某某10万茶水费让其退出投标。陈某甲又联系湖南*乙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参加该项目投标,并给三家公司提供投标保证金,并分别给出投标报价后参加竞标。2017年10月27日,湖南*甲建设有限公司以6678605.09元报价中标,2018年12月,该工程项目竣工。经司法会计鉴定,陈某甲在西洞庭管理区环保监测监察业务用房工程项目中非法牟利71.105489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因其他问题受到调查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串通投标犯罪事实,并积极交纳用于犯罪的资金10万元和退还犯罪所得71.10548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合同等相关书证;2.证人陈某乙、高某某、叶某某、莫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鉴定结论;4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积极退赃,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用于犯罪的资金10万元和犯罪所得71.105489万元,共计81.10548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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