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安岳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路**号**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郭某某为了承建“安居区**自来水厂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联系了**实业有限公司去投标。同时,郭某某又联系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让其联系几家公司去围标,支付给陈某某辛苦费人民币4万元。2017年7月份,陈某某联系了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公司与**实业有限公司参与围标,**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获得各项费用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14000元、15300元、16000元。2017年8月份,**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47010081元中得该项目,后与郭某某约定收取该项目利润的10%作为管理费,将该项目交给郭某某承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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