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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现任成都**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路**号。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遂宁市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段开标前,陈某某到遂宁地区来找工程,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人廖某某(另案处理),并按照廖某某的指导制作标书,在廖某某的帮助下,陈某某借用的四川**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中标后。陈某某支付了廖某某67万元的买标费,同时与四川**公司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公安局扣押的人民币20万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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