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3197606160016,汉族,专科文化,系宜昌市仁合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都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1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同月19日将本案退回宜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宜都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跟随其兄陈某乙开始涉足水利工程项目。2015年8月,宜昌市仁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主要从事工程项目施工。随后,陈某某和陈某乙在水利项目上逐步形成由陈某乙负责承接项目,陈某某负责具体实施工程的合作模式,所得利润为两人共同所有。2014年,为承接秭归县2014年度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一标段水利工程,陈某乙借用湖北省汉江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中金兴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宏业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与上述公司串通投标报价,同时陈某乙通过时任秭归县委组织部部长赵某某给秭归县水利局、工程业主单位领导打招呼。最终汉江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项目金额497.843586万元,中标后,陈某乙、陈某某一起到汉江公司商谈管理费等事宜,该项目实际由陈某乙、陈某某负责实施。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平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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