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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41977********,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镇**社区**9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浙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5日,法定代表人周某某。2017年10月16日,众安公司任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经营部部长,负责招投标工作。

2017年12月22日滨江智慧新天地指挥部发布**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的公告。杨某某、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欲通过围标方式中标该工程,遂联系**公司合作围标,并约定中标在**公司,汤某某支付围标费并分包施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纠集**建设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参与围标,后该工程由**公司中标。汤某某签订分包合同,杨某某负责施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招标公告等书证;

1.证人周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杨某某、汤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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