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住海南省保亭县**镇**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保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陈某某在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和经营公司的情况下,以个体户身份通过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达成协商,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这三家公司一起参与投标项目,三家公司中无论哪家公司中标项目,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后都是交付给陈某某实际负责施工建设。业主单位支付工程款给中标公司后,中标公司将工程款的百分之一作为管理费(挂靠费)进行收取,并扣除掉投标费及其他成本费后,余下的工程款将全部支付给陈某某。陈某某从领取的工程款中支付雇佣工人承建成本费用外,余下的就是盈利。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保亭县**局分别委托海南**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保亭县**镇**村委会**村至**农场**队乡村道路》、《保亭县**镇**农场**村至**村乡村道路工程》、《保亭县**镇**村委会**村至**经济场**队乡村道路工程》、《保亭县**镇**村委会**至**乡村道路工程》、《保亭县**镇**村委会至**村乡村道路工程》、《保亭县**镇**村委会至**村乡村道路(一阶段)工程》、《保亭县**镇**村委会**村至**村**田洋道路工程》、《保亭县**乡**村委会**村乡村道路工程》等8个工程项目;委托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保亭县**镇**村委会**桥栏杆和**桥栏杆改造工程》、《保亭县**乡**村委会**村及**村乡村道路》、《保亭县**乡**村委会**村出口乡村道路一阶段》、《保亭县**镇**村委会**村水库至**村乡村道路》等4个工程项目。陈某某在获知保亭县**局这12个工程项目后,每次都由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3家公司参与这12个工程项目投标。经投标评选,甲公司中标11个工程项目,乙公司中标1个工程项目。甲公司和乙公司中标保亭县**局的12个工程项目,均交给陈某某负责承建,工程合同总造价为12549367.06元人民币。陈某某供述,其承建保亭县**局12个工程项目中,共获利约70万元人民币。陈某某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