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二部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1196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街道****。于2019年11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某某、张某某,河南**所律师。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医院门诊楼工程招标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承揽该工程,经南阳市建筑规划设计院卢某某介绍,认识**医院李某某,双方商议:陈某某向李某某支付10 万元作为经费,中标后再按中标价的2%向李某某支付辛苦费。招标期间,陈某某借用**建筑总公司的建筑资质参与投标,李某某向**医院原院长熊某某、副院长赵某某、招标代理公司原经理李某某、经办人武某某请求帮忙关照,熊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武某某等人均同意帮忙。随后,**建总以25427504.55元中标,陈某某送给李某某人民币 50 万元作为报酬。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串通投标罪,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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