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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黔县检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区,住贵州省黔西县**镇***城。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陈某某。次日黔西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l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要在浙江省丽水市贷款购买房屋,便到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其征信记录,经查询后得知其在丽水建设银行办理的一张信用卡有五次逾期记录,导致其征信有不良记录不能贷款。其便打电话到建设银行客服要求修改征信,但银行告知陈某某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征信不良记录不能修改,后陈某某又多次致电建设银行客服,均收到相同答复。后陈某某在网上查询信用卡相关管理条例,查询过程中其看到有相关案例显示持公安部门开具的相关拘留证明便可以向银行申请处理信用逾期记录,其又致电建设银行慌称其系因被公安机关拘留才导致信用卡逾期的,建设银行便叫其提供相关拘留证明到开户行处理。2019年10月24日陈某某在淘宝网上一家叫“员工作证明疾病盖章定做病凭证手写审批单调休事通用证”的网店以99元钱的价格购买了以黔西县公安局的名义、以其本人为对象开具的五张假拘留通知书,并将五张假拘留通知书递交到建设银行丽水市莲都支行,以此申请银行消除其信用卡逾期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买卖伪造的公家机关公文的目的仅是用于消除其个人信用卡逾期记录,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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