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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明知秦某某(另案处理)买卖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石阡县注册了“石阡**有限公司”,在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并在中国工商银行石阡支行开设对公账户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等资料拿给秦某某。后秦某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卖给了简某某(另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日16时在思南县翁溪镇长征村被思南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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