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青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99********,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学院学生,出生地湖北省潜江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现住武汉**学院**园**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25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后将上述五家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物品出售给王某某、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王某某共计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3400元,吴某某向陈某某支付人民币600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陈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勘验/检查笔录、**表现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武汉市各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服务协议、银行结算账户支付介质和安全工具领取单、单位结算卡信息查询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电子数据;3.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其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本案已追回赃款人民币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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