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汉族,30岁,大学本科文化,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90********,现住址:贵州省开阳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2021年1月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一套以本人的身份信息办理两家工商营业执照(贵州**科技有限公司)及对银行公账户、U盾、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其上线“邓文举”、“叶庭浩”,获利人民币22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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