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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9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布依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301982********,小学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龙里县**镇**村2020年12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9年11月,王某某(已处)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提出使用陈某某本人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办理成功后将其转让给人使用,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陈某某按王某某的要求在贵阳市南明区工商银行油榨支行办理了名为贵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对公账户,并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某。案发后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退还了1000元违法所得。陈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并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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