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金沙县**镇**路**号**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0年4月21日、自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7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3月14日至2020年3月28日、自2020年5月22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某(另案处理)从事车驾管中介业务,因给户籍在贵阳市外的客户办理车辆过户、年审等车管业务,需要《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居住证,李某某遂与原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辅警蔡某某(另案处理)预谋后,由蔡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安机关社区警务平台系统内登记客户暂住信息、生成具有居住证编号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蔡某某每张凭证以人民币2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并在办理完车辆过户、年审等业务后在系统内予以注销。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向李某某贩卖《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从李某某处获利共计人民币18710元。李某某在得到暂住凭证相关信息后,指使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廖某某(另案处理)按格式编辑好凭证,加盖伪造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公章,每张以人民币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前来办理相关车驾管业务的客户并从中获利。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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