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27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街,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衡,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单元**房间内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民警当场提取并扣押陈某某购买的三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7副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经查,陈某某长期从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用于套牌出租车进行销售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某某买卖了国家机关证件,且经过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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