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碚检刑不诉〔2020〕Z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垫江县**镇**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洗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2020年10月15日两次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同年8月30日、11月15日将该案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达成合议,由陈某某办理电话卡、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售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向其支付好处费。之后陈某某办理了电话卡以及工商营业执照5份和对应的对公银行账户10套,王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2800元。

2020年3月20日公安民警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工商资料、银行账户申请资料等书证;

3.证人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