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镇**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丰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某某(另案处理),后李某某建议陈某某以其身份信息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银行对公账户给他就可以帮其偿还债务。陈某某为获利便同意并将其身份证交给李某某,并配合李某某以其本人为法人代表办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开通了三个对公账户,李某某获得公司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未使用,也未支付款项给陈某某。案发后,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注册公司及开通对公账户的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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