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乌鲁克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村**号**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克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廖某某、段某某、翁某某、杜某甲、陈某某、廖某甲、徐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6月16日、2020年8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局工作人员陆某某(另案处理)与于某某(另案处理)系好友关系,经二人商议,决定利用陆某某在兵团**部门工作的便利条件,由于中华采取独自收取、发展多重“下线”的方式收集买证人员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再由陆某某将人员信息通过“医师资格信息系统”非法录入的方式买卖医师资格证。
2016年4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成都举办的医疗器械展会结识廖某甲并得知有渠道可以办理医师资格证,遂将自己及陈某甲、吴某某、曹某某4的办证信息提供给廖某甲,并向支付廖某甲办证费用90万元,廖某甲成功为4人办理医师资格证。陈某甲系陈某某妹妹,陈某某未收取陈某甲办证费用,陈某某收取吴某某、曹某某办证费用共计364200元,陈某某通过廖某甲买卖医师资格证过程中未从中获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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