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中检刑不诉〔2020〕Z24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四川省南充市人,置业顾问,住重庆市渝北区**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销售房产期间,为达到销售提成目的,2020年5月26日,通过微信与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联系,以每本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傅某某、韩某某离婚证两本。2020年5月31日,通过微信与李某甲、李某乙联系,以每本100元的价格购买了伪造的赵某某、于某某离婚证两本。
前述事实,有伪造离婚证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甲的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审查起诉阶段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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