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9********,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嘎查**号。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众合驾校门前遇到一个自称王教练的人,王教练称分别交1500元可以保过科目一和科目四,陈某某将科目一、科目四的保过费交给王教练后,王教练将陈某某带到通辽市一驾校参考科目一和科目四。2018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收到王教练通过邮政快递寄来的一本印其本人信息和照片的Cl型驾驶证。2019年6月21日22时10分许,陈某某持伪造的Cl型驾驶证驾驶蒙G*****号雪佛兰轿车在科左后旗体育广场篮球场附近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科左后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