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刑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65********,汉族,农民,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住邯郸市曲周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1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6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周县建设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建设街与晨光路交叉口南侧路段处时,该车右侧与同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的曲周县**乡**村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受伤,后于2020年3月14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一机动车、一非机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经河北省曲周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曲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