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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陈兆东)(公开版)_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镇**村,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AE****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沿桦树屯行驶至Y008公路1公里处将由南向北行驶的骑行二轮人力自行车被害人何某甲撞倒,造成何某甲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8月1日4时许,被害人何某甲经阿城区人民医院确认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甲死亡的根本原因为交通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肺挫伤致肺融合性支气管炎,呼吸衰竭是死亡的主要原因。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甲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何某乙自愿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共计645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至阿城区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书;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阿城区公安局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依法从宽处理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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